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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都市温江区刀画协会人事管理制度

发布时间:2021-03-11 |栏目:人事管理制度 |浏览次数:939
第一章   总  则
        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成都市温江区刀画协会的财务管理,规范财务行为,保障本会的健康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、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《成都市温江区刀画协会章程》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规定。
          第二条 协会秘书处下设财务部,负责协会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监管,以保证资金的合理支配,杜绝资金流失。
          第三条 根据会计控制制度的要求,财务部分别设会计岗位和出纳岗位。聘请为人正派,热心协会工作,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兼职会计人员担任会计和出纳。
         第四条 协会设立统一帐号,并由财务部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设立账册,组织会计核算,按协会本级和所属各专业委员会设立相应明细帐。
第二章  收入管理
           第五条 协会的收入来源包括:
(一)会员缴纳的会费;
(二)有关部门委托协会完成某项时的拨款;
(三)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四)个人或社会团体的捐赠;
(五)其它合法收入。
          第六条 协会收入只能用于围绕本协会宗旨开展业务的活动费用,支付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、福利、办公开支、调研费、差旅费和必要的业务招待费用,不得挪做它用。
          第七条 所有经费收入均由财务部统一帐号收取,并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、民政部门印制的“社会团体会费收据”,记入相应的明细帐内凭联单进帐。其中会费收入的管理,按照民政部、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三章  财务预算
          第八条 协会经费实行预算管理。理事会应于每年的11月20日前,按下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出下年度的经费预算,并送财务部。财务部应在每年12月份编制出协会下年度的经费预算,并报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后告知协会秘书长。
           第九条 预算要做到量入而出,开源节流,收支平衡,并争取略有节余。
           第十条 协会开展年度预算批准的各项活动时,还应在年度预算经费额度范围内作出相应项目经费使用的预算,报协会秘书长批准后由财务部执行。项目经费额度需要突破该项目年度预算额时,须经协会理事长签字同意后,秘书长方可予以批准。
第四章 支出管理
           第十一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,协会的费用支出,均须经会长审核签字后财务部方予报销。
           第十二条 所有报销凭证必须是正规的发票或收据。协会聘请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由协会秘书处实行考勤,并根据秘书长审核签字的考勤表,由财务部发放工资、补贴。领款人必须履行签字手续。
           第十三条 协会聘请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标准,参照兄弟协会的相关标准执行。副秘书长以上人员可乘飞机普舱、轮船二等舱和火车软卧。一般工作人员乘火车硬卧,轮船三等舱。因特殊情况需要超标乘车乘机者,事先须报秘书长批准。
第五章  会计核算
           第十四条 每月终了,财务部要按付结帐、对帐,在帐帐相符,帐实相符的基础上编写月度财务报帐;每年终了,财务部要按付编写年度财务决算。要在次月的10号前将上月的“月度财务会计报表”报送协会秘书处审核;要在次年的1月20号前将上年度的“年度决算报表”并报送协会秘书处审核。
第六章  财务监督
           第十五条 协会秘书处每年一次在协会理事会议上,向理事会报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,供理事会审议监督;每四年一次在会员大会上,向全体会员报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,供大会审议监督。
           第十六条 财务部每年应根据民政部门的要求,做好上年度年检报告,并自觉接受登记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。
         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协会管理的有关规定,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,实行财务审计制度。财务部应根据审计结果编制本届理事会财务报告,由秘书长向本届理事会做出报告。
           第十九条 财务人员离职时,必须做到钱清、票清、帐清。并在秘书长主持下办理交接手续。
第七章   附  则
           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社团审批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           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成都市温江区刀画协会
二0二0年三月二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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